2)第16章 换偶之后_好色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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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乐凯感到自己一天比一天思念和马丽在一起的感觉,不仅仅是性,还有她的眼神和味道,她的笑容和声音。尽管马丽并不想和周川分手,但是显然她也有些动心,只是考虑离婚重组会很尴尬,再者珍妮的孩子那么小,大人之间的纠葛伤害孩子太残忍,而珍妮也绝对不会同意和乐凯分手。

  这个故事来自真实事件,当事人没有离婚重组,也没有再换偶求欢,但他们的婚姻回不到过去,感情也在一天天微妙地磨合、变化,或者腐烂。很像美国电影《偷心》,MikeNichols执导,故事中的两对情人原本相爱,但随着情节的深入,两对伴侣之间错综上演的爱恨、激情、欲望与背叛。这不是寻常意义上的故意换偶,却揭示了爱之根本特性之一正是占有欲,表面上说得再豁达,实际上也不会对所爱之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满不在乎。如果真的满不在乎,从心理学角度看,可能有人格障碍或精神障碍,或者爱不够深刻,最后一种可能是双方有爱且都是非常有心理正能量的人,会把交换性伴看成羽毛球双打一样的兴趣爱好——但这样的人非常稀少,就像性学教授金赛,有部同名电影《金赛性学教授》可以参考看看,也很有意思。

  根据社会学调查,换偶大多是中产阶层为之。亨利报告估计全美国有2%的已婚夫妇至少参与过一次换偶活动。《红书》杂志调查发现,有4%的人至少参与过一次。换偶活动的参与者认为,此类活动扩大了婚姻性生活的范围,同时又不会威胁到基本的婚姻关系。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性学专家李银河博士认为,聚众淫乱罪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目前,这一罪名在社会实践中已很少适用,因此建议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定我在想,如果换偶的参与者们并不在同一个房间里呢?甚至可能不在同一家酒店,那还算不算“聚众淫乱”?如果惩罚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换偶活动,而不惩罚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换偶活动,那么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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