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十章 双重标准_从酋长到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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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的蛊惑,对于一些东西心中难免有些年轻人所特有的抗争与嘲弄,在理解了格劳修斯的说法之后,笑问道:“格劳修斯先生,您说的人的自然权利,可据我所知你们并不禁止奴隶贸易,并且对于将战俘罚作奴隶也是支持的。这种根据是怎么从自然法中推断出来的呢?”

  “女士,人既然可以出卖劳动,当然也可以出卖自由。况且,奴隶与战俘奴隶并非来源于自然法,而是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所行使的国际法。当人们选择与君主建立契约并凝合为国家,那么国家的主权是高于一切的,当然也高于自然法。奴隶、战俘、航行自由这一切,都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概念而言的。”

  兰琪笑着反问道:“我对您所说的自由航行和贸易的观点表示支持,但是您所说的自由航行与贸易的法,是人定法?还是自然法?这种法,是以谁基础来实行的呢?”

  “当然是人定法,这是神的意志所决定的。而实行的各方,是超越自然法的国家的主权。所以你之前的疑问并不难解释,战俘与奴隶,这是基于人定的国际法,而非自然法。”

  兰琪摇头道:“可是你刚刚说完,航行自由是自然法。也就是说,你所认为自然法组成了主权,而主权之间构成了国际法,国际法是人定法也是你所谓的意志的法,对吗?”

  “是的。”

  “可是,你所谓的航行自由、贸易之类的国际法,却源于自然法。等到奴隶贸易的时候,立刻又变为了人定法。这里面并不能逻辑自洽。在我们看来,您所追求的一切,不过是对自身利益的辩护,完全超脱了逻辑的范围。”

  面对这样的指责,格劳修斯有些恼怒,但在女士面前依旧保持了克制。

  兰琪却直言不讳地说道:“格劳修斯先生,对于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垄断,您站在荷兰利益的角度上看,以自然法至高,且高于人定法这个观点,来证明自由航行和贸易是合理的。但是,对于荷兰参与的奴隶贸易,您又用人定法来为之辩护,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自然法就没有意义了呢?”

  “其次,既然你所说的主权是高于自然法之上的。那么,就算航行与贸易是源于自然法,那么对于一个主权的国家而言,它本身是高于自然法的,是不是可以有权拒绝这种贸易呢?”

  “况且,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国际法,只在内容上是正义且正确的,但是谁来保证法的实施?法是由主权国家颁布的,那么国际法是否意味着国家出让了部分主权予以这个凌驾于主权之上的国际法?”

  “所以终究还是利益,对吗?”

  剑拔弩张的提问,让格劳修斯反应了片刻,回道:“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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